一、出台背景
清远市清新区城区清洁卫生费收费标准自1998年起实施,已有二十多年未作调整,各镇(除太和镇)清洁卫生费自2013年实施,随着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目前收支情况失衡。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结合清新区实际,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清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此次收费标准调整将促进清新区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减少环境污染。
二、制定依据
(一)《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
(四)《关于印发<清远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清城管函〔2020〕3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居民类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
1.收费范围和对象:清新区辖区内纳入城镇规划红线内的住户(含暂住人口)。
2.收费标准:城区(太和镇及其他纳入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区域,下同)住户收费标准为14元/户/月,墟镇(含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下同)住户收费标准为12元/户/月。
3.减免政策:对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到当地环卫部门核准备案后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1.收费范围和对象:清新区辖区范围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等非居民用户。
2.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费,要遵循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计费简便、易于收取的原则,有计划稳步推行以重量计费方式。因此,本方案非居民收费调整为按桶(240L/桶)和按经营面积两种方式计收。其中城区非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的标准为25元/桶(按每月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收取,不足1桶按1桶计算);个体经营面积小于或等于50㎡的标准为每间25元/月,每间大于50㎡的标准为0.90元/㎡/月;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自行搬运到清运点的标准为20元/桶。其中墟镇非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的标准为22元/桶(按每月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收取,不足1桶按1桶计算);个体经营面积小于或等于50㎡的标准为每间22元/月,大于50㎡的标准为每间0.60元/㎡/月;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自行搬运到清运点的标准为18元/桶;固定摆卖摊档的标准为每档每次3元,每档每月收取的上限为20元。同时,城区及墟镇个体经营面积小于或等于50㎡的,每月产生的垃圾量少于2桶,按间收费,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达到2桶,按2桶(含2桶)计费,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费。
四、征收方式
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交费的原则,另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
五、其他
(一)当月无产生用水量的住户(含二次供水住户)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本收费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收费标准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关于清洁服务收费的批复》(清新价〔1998〕36号)、《关于要求在清新县城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清新价〔2011〕7号)和《关于要求开征镇级清洁卫生费的批复》(清新价〔2013〕10号)同时废止。征收单位接文后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明码标价和结算等工作,同时强化服务,切实保障清新区环卫事业健康发展。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 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城区和墟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doc